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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线电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无线电协会(英文译名:Beijing  Radio  Association,缩写BRA )。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无线电运营、生产、销售、科研、使用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是:遵照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加强无线电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开展学术研究,维护会员单位及全行业的共同利益,通过信息、技术和工作经验交流,推动我市无线电事业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无线电管理局、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南里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政府有关无线电事业的法规和政策,推动无线电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学习国外无线电事业先进管理经验和技术,密切与国内无线电企事业联系,了解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研究探讨解决办法,积极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开展无线电事业发展计划、规划及管理政策的调研活动,并提出制定建议,加强业余无线电台的管理,支持开展业余无线电活动,促进健康发展;
    (四)研究无线电通信及监测技术的发展,支持会员的科技创新,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无线电技术和工作经验的交流,引进无线电新技术,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新产品;

(五)组织无线电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应用和交流,组织无线电科研成果的鉴定、评估,组织专业培训、新技术讲座及各种技术服务和咨询活动;

(六)受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组织专家或与科研单位协作,针对频谱资源的合理利用、电磁兼容、干扰抑制和排除、信息传播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相关监测和检测手段进行论证和调研;

(七)开展无线电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和无线电科普知识咨询服务;

(八)完成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无线电事业的企事业并经政府批准成立的组织;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一)从事无线电事业的专家、学者、科技人员和无线电管理工作者以及在无线电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无线电工作人员或无线电爱好者;

(二)拥护本团体章程;

(三)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团体发展,提出建设和发展本团体的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研究、决定本团体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为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征求会员对本团体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二)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13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征求会员对协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4年 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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