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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规定使用无线电台处罚办法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6-24 15:45:32    文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节选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选

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五十条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章  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

第五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民用机场所在地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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