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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余无线电台登记备案管理规定(试用)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9-08-05 12:14:42    文字:【】【】【

     协会根据业务主管单位的指示,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地区《业余无线电台登记备案管理规定》`

  1. 根据国家无线电管理的相关规定,业余无线电台即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具有设备型号核准代码。由协会负责对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持有的具有核准代码的业余无线电设备逐机登记备案。

  2. 所有自制、改装、拼装的业余无线电发射设备,需经过专业人员检测,对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后的予以登记备案。需要检测设备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提前电话预约,统一到指定地点进行设备检测。

  3. 具备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等级A类及以上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和业余无线电台操作技术能力验证合格,但尚未领取操作证的业余无线电爱好者均可携带无线电设备到协会登记备案。

  4. 业余无线电设备登记备案可委托他人代办。受委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和待查设备按上述第三条办理。

  5. 同一业余无线电台不允许登记在多人名下,即购买二手设备时需确认该设备已在协会办理注销执照手续。

  6. 凡是在协会购置的业余无线电设备,已完成设备登记备案不用再到协会做登记备案。

  7. 协会办公地点:北京市丰台区中核路科学城1号院4号楼4

      联系电话:64283357   64282230

设备登记备案时间:每周一至周四1000-1600(中午不休息)

   八、本规定自201987日起执行。

 

 

                  

     

                                   北京无线电协会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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