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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无线电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21-04-21 14:13:01    文字:【】【】【
    为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一、 针对协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使用和管理。
    二、 信用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保障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维护协会单位会员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会员的个人隐私。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三)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不强制入会,不乱收费、严禁非法集资。严格执行政府购买服务规定的业务培训、技能验收,证照核发服务项目,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坚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诚实守信,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公开法人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
        (七)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三、信用管理机构和岗位责任制
        (一)协会会长为信用管理机构的分管领导,秘书长为专职信用管理员。
        (二)信用管理机构职能:宣传贯彻合同法律法规条例,培训信用管理人员;制定修改本协会信用管理制度,组织信用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出现问题的处理;收集会员的资信反馈。
         (三)信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依法签订合同;负责审查合同和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出现的问题和纠纷;做好合同登记、统计、汇总和归档工作;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合同执行和信用管理情况。
    四、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
        (一)制定和完善守信自律规范,由监事会监督信用信息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对违规失信现象和责任者视情节进行惩处。
        (二)依法对典型守信行为给予表彰和宣传。
        (三)鼓励会员单位和个人对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北京无线电协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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